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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壹拾萬壹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