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9號
債 權 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債 務 人 大嬸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新添
債 務 人 陳瑋琳即豆地煮工作室
一、債務人大嬸婆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大嬸婆食品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瑋琳即豆地煮工作室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