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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柏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872元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8.51%
002
69,296元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003
28,312元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2.99%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