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陳景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