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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王建程即王忠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