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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6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許綵榛(原名:許文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