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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邱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