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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4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何喜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49號
利息、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001
20,277元
113年1月6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345%
113年2月6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0.2345%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47%
113年3月27日起至
113年8月5日止
0.247%
113年8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
0.49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