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債  務  人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2,150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196,508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171,360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156,555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89,985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