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冠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