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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鄭馥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6,910元
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1日止
2.095%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11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
 2
60,277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
2.095%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