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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俞巧昀即俞君柔



            李悅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俞巧昀即俞君柔於民國100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李悅伶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28,380元整。(二)債務人俞巧昀即俞君柔另於民國102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李悅伶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159,946元整。(三)詎債務人俞巧昀即俞君柔於113年2月1日起、113年1月1日起分別未再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債務人李悅伶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分別28,324元整、85,356元整,合計113,680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24元
李悅伶、俞巧昀即俞君柔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002
新臺幣85356元
李悅伶、俞巧昀即俞君柔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24元
李悅伶、俞巧昀即俞君柔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85356元
李悅伶、俞巧昀即俞君柔
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