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俊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8年12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75234元整,及自民國99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以三期為限。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三、債務人前於民國98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0416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電腦帳務明細、契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50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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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1,000元,以三期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