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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敦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敦厚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7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3月2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62,90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