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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莎蜜.尤瑪(原名:李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莎蜜.尤瑪即李茉莉於民國93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7,03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民國10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