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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邱欣儀 

            李翎萱 

            邱木村 


一、債務人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欣儀前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翎萱、邱木村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90,05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9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1月29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5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計為1.65%,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
    (三)詎債務人邱欣儀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46,0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1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1月29日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
年息1.65%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民國113年6月18日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3月1日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
年息0.165%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民國113年6月18日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6月19日
至民國113年8月31日
年息0.2775 %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