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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小明於民國(以下同)93年1月8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7,375元,自民國100年4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