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5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蘇春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393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7035元,共計新臺幣4097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