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二)陸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三)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