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曾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參拾伍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