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于樂
楊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于樂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莊敬工家期間,邀債務人楊美蘭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52,307元整。詎債務人于樂113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2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楊美蘭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8,511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65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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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