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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于樂   

            楊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于樂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莊敬工家期間,邀債務人楊美蘭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52,307元整。詎債務人于樂113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2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楊美蘭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8,511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6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11元
于樂、楊美蘭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18511元
于樂、楊美蘭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7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8511元
于樂、楊美蘭
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11元
于樂、楊美蘭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