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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林怡靜 
債  務  人  張富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55號
利息、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001
24,050元
112年11月23日起至
113年2月22日止
1.845%
112年12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0.2595%
113年2月23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595%
11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2%
113年3月27日起至
113年6月22日止
0.272%
113年6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
0.54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