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 務 人 劉秋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