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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黃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貳拾玖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伍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