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張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