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張宏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宏毓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6日向聲請人申貸勞工紓困貸款1筆,額度為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其還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借據約定(證一)。(二)詎債務人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自113年2月6日起之本息未還款,依放款借據第七條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後,尚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三)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金額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另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1份。(二)債務人戶籍謄本1份。(三) 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1份。 (四) 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