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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黃蕾澄即黃靖樺



一、債務人黃蕾澄即黃靖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丞泰菸酒有限公司、劉泰延、黃蕾澄即黃靖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丞泰菸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泰延之住所設於新北○○○○○○○○,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承上開說明,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