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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40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非訟代理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劉翔謙即劉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