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熹 

債  務  人  李雨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