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5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杰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