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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債  權  人  林宗榮 
非訟代理人  李明憶 
債  務  人  陳啓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39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6
新臺幣
100,000元
陳啓彰
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