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48號
債 權 人 勵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祐宸
債 務 人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