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吳婉甄
債 務 人 蔡振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肆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