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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5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劉庭光 
債  務  人  楊舜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玖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萬陸仟陸佰零參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