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56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美杏
劉宸妘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玖仟元,與違約金伍仟肆佰肆拾參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美杏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伍仟元,與違約金貳仟壹佰柒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