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6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肆佰元,第二個月伍佰元,第三個月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陸萬零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參佰元,第二個月肆佰元,第三個月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