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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辜惠民 
債  務  人  虞佑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