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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吳璽文 

            劉佳秋 


一、債務人吳璽文、劉佳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璽文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劉佳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44萬5,02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璽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9萬6,89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佳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6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96892元
吳璽文、劉佳秋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396892元
吳璽文、劉佳秋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1
396892元
吳璽文、劉佳秋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892元
吳璽文、劉佳秋
自民國113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