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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7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胡珮詩 
債  務  人  吳品辛(原名:吳宜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八十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