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玉
非訟代理人 陳慧玉
債 務 人 吳芝穎即吳文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