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微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4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違約金;(二)參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