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王君紘即王子豪


            黃于瑄 

            王心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君紘即王子豪於民國103年起就讀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黃于瑄、王心榕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249,191元整。詎債務人王君紘即王子豪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黃于瑄、王心榕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76,514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7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514元
王心榕、王君紘即王子豪、黃于瑄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76514元
王心榕、王君紘即王子豪、黃于瑄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514元
王心榕、王君紘即王子豪、黃于瑄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