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2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石克臺
債 務 人 涵心晨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