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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余淑娟 
債  務  人  郭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