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71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羅有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