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66號
債 權 人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債 務 人 雅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萬捌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