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8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陳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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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 0.615%計 算 | 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3年7月 12日止,以2,880元按週年利率 0.615%計算。 |
| | | | |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3年8月 12日止,以5,775元按週年利率 0.615%計算。 |
| | | | |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9月 12日止,以8,685元按週年利率 0.615%計算。 |
| | | | 2.以現欠本金餘額32,509元,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615%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32,509元,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3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1.23%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