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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0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幸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67,906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11%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
  1.211%計    算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以3,932元按週年利率
1.211%計算。
自113年7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以7,903元按週年利率
1.211%計算。
自113年8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以11,914元按週年利率
1.211%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67,906元,自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211%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67,906元,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2.4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