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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立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伍萬零柒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伍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