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債 務 人 煒翔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鈺明
債 務 人 廖鈺明
債 務 人 潘衣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肆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